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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云中心服务购买-公开招标公告洛阳副食品

发表时间:2021/6/17  浏览次数: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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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摄像头等硬件及物联网感知设备,完成对后厨AI智能识别等功能,实现对入网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智慧监管。

  (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效营业执照扫描件,否则投标将不被接受。)

  (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包括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审计报告;(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洛阳副食品购买否则投标将不被接受。)

  (3)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要求:供应商须具有2020年01月至今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主要是指供应商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供应商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纳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云中心服务购买-公开招标公告洛阳副食品购买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供应商成立不满3个月的,则提供自成立之日以来的纳税和社保证明资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否则投标将不被接受。)

  (4)信用查询: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5号)的规定,洛阳副食品购买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的,洛阳副食品购买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重大案件查询栏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以评标现场实际查询结果为准)

  (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或为同一母公司;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为本采购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以及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洛阳副食品购买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等内容。洛阳副食品购买)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未提供的按无效标处理)

  ②、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第(1)、(2)、(3)、(4)、(5)、(6)项的要求;

  ③、联合体其他成员应满足“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第(1)、(2)、(3)、(4)、(5)、(6)项的要求;

  ④、以联合体参加的,洛阳副食品购买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须承诺一旦中标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洛阳副食品购买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申请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洛阳副食品购买

  (8)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投标资格。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资格审查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1.时间:2021年02月07日 至 2021年02月18日,每天上午00:00至11:59,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方式: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获取。请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后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如投多个标段(包),则应就所投每个标段(包)分别下载。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招标(采购)文件下载。详见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内的“主体注册CA办理”和“洛阳政府采购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用)”。

  2.地点: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四室(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西南角洛阳市民之家六楼)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2021年02月07日至2021年02月18日。

  3、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计算标准执行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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